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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事项的通告

时间:2015-02-06 14:28来源:财务部 作者:李媛 点击:
尊敬的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单位: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税收票证管理办法》(总局令 [2014]28 号)的规定,原有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》废止。为此,自今年起,我局不再集中打印和统一邮寄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》。对于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

尊敬的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单位:

  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税收票证管理办法》(总局令[2014]28号)的规定,原有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》废止。为此,自今年起,我局不再集中打印和统一邮寄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》。对于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纳税人,因特定用途需要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证明的,可到所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。开具时需提交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、复印件以及扣缴单位出具的扣缴税款证明等相关资料。
    请广大扣缴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。如有疑问,可拨打当地地税服务热线12366。
 
山东省地方税务局
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
 
(责任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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